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9:3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