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5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87-2 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