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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2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
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
性。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放逸核能、放射線,極易引起傷亡,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結果加重犯之處
    罰規定。                                                              
三  本類型之犯罪,危險性極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設過失犯及未遂犯之處
    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