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 四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