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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4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19 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