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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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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6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依民法債編之規定,負 不履行之責任。 前項規定,於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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