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 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被害人之 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