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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4-1 條
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