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 有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