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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5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百六十三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十五條理由謂數人共占有一物,無論其關係為分別關係,抑係
為公同關係,各占有人之對外關係,得向第三人主張占有之效力,而其對內關係,則
不得各自互相主張占有之效力。何則,各占有人所共有之占有物,其使用權之範圍及
方法,皆關於本權故也。此本條之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