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