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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1:26
現在位置:
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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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907-1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 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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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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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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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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