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 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 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