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 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