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 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 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