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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838-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
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
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