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