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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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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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