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理由謂動產與他人之動產互相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 而需費過鉅者,應準用附合之法,庶免害及經濟之虞。此本條之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