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01 12: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第 785 條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
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
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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