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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85 條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
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
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85 條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
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
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85 條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
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如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
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如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