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 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