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 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