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8
現在位置:
民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611 條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 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 月者亦同。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8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