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客人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對於旅店或其他住宿場所及飲食店 浴堂主人之賠償請求權,應以從速行使為宜。故本條規定客人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 起經過六個月,其賠償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又自客人離去場所後,不問其喪失 或毀損係何時發見,經過六個月,其賠償請求權,亦因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之狀 態,得以從速確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