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四、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者。 五、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