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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58 條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四、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者。
五、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58 條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  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三  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四  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者。
五  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58 條
耕作地之出租人,如收回自己耕作,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