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 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 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