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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165-1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
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