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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1113-2 條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
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
共同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