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1055-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