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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55-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