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2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32 條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時
,應以文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於義務人:
一、執行機關及義務人。
二、受委託之第三人或指定之人員。
三、代履行之標的。
四、代履行費用之數額、繳納處所及期限。
五、代履行之期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