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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