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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1.
發文日期:100.06.15
要  旨: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定等規定,有
關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
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
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2.
發文日期:091.03.21
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