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1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77 條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
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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