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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77 條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
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77 條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
  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