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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77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於當事人申請對第三人為送達時,已送達或不能送達之處理方
    式。
二、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對第三人為送達時,其已否送達,通常攸關當事人之權益,
    行政機關自應將其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情形通知該當事人知悉。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