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