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55
現在位置:
行政程序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21
相關法條
1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