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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檢送「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及「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
見申請單」
主    旨:檢送「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及「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
          見申請單」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行刑法第 156  條、羈押法第 117  條及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
              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2 條規定,前揭法規自
              本(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為便利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辦使
              用,及機關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揭表單,請各
              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二、按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羈押法修正條文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本辦法第 19 條規定,各機關應將旨揭
              表單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辦相關規定,於收容人入機關講習時告
              知,載明於生活手冊交付其使用,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
              開。機關並應將前揭資訊公布於接見室、機關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適
              當方式公開,使民眾知悉辦理。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