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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530 號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19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
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
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第 2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