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檢送「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及「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
見申請單」
主 旨:檢送「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及「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
見申請單」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行刑法第 156 條、羈押法第 117 條及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
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2 條規定,前揭法規自
本(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為便利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辦使
用,及機關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揭表單,請各
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二、按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羈押法修正條文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本辦法第 19 條規定,各機關應將旨揭
表單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辦相關規定,於收容人入機關講習時告
知,載明於生活手冊交付其使用,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
開。機關並應將前揭資訊公布於接見室、機關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適
當方式公開,使民眾知悉辦理。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