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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53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15 條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監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
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
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
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第 156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14 條
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所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六、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七、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被告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
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看守所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被告在所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
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第 117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19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
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
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第 2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