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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2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
清算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依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9  月 24 日台財關字第 10100665340  號函。
          二、按公司法第 24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之 1  規定:「解散之公司
              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
              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本件來函疑義,因公司經撤銷登記者,除主
              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另定失效日期者外,原則上均溯
              及失效,如依經濟部 98 年 11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800650420  號
              函見解,則撤銷登記之公司幾無適用公司法第 26 條之 1  之機會,
              此與公司法第 26 條之 1  認公司經撤銷登記亦有了結債權債務關係
              而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以及明定準用清算中公司地位之立法意旨是
              否相符,不無疑義。又民法並未對非法人團體之清算有所規範,而依
              民法總則之清算程序,乃係對「法人」之清算,且由法院監督並依非
              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是以,經濟部 101  年 3  月 3  日經商字
              第 10100520370  號函說明四所指依「民法規定」及依「非法人團體
              規定」進行清算,究何所指及如何進行清算,均待釐清。
          三、再以,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者,如有公司法第 26 條之 1
              之適用,即應準用同法第 24 條、第 25 條規定辦理清算,並於清算
              範圍內視為尚未被撤銷(王泰銓著,公司法新論,2002  年增訂 2
              版,頁 226  參照)。爰本案是否有公司法前開條文之適用、準用,
              亦攸關該被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得否為行政處分之對
              象。惟上開疑義,因事涉經濟部主管法規及該部函釋,爰建請貴部敘
              明疑義所在及其得失分析,向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洽詢。
          四、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
              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有關海關於公司
              撤銷登記前所為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繼續存在,不受影響,自得據以
              執行並參與分配。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經濟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