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
清算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依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9 月 24 日台財關字第 10100665340 號函。
二、按公司法第 24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之 1 規定:「解散之公司
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
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本件來函疑義,因公司經撤銷登記者,除主
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另定失效日期者外,原則上均溯
及失效,如依經濟部 98 年 11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800650420 號
函見解,則撤銷登記之公司幾無適用公司法第 26 條之 1 之機會,
此與公司法第 26 條之 1 認公司經撤銷登記亦有了結債權債務關係
而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以及明定準用清算中公司地位之立法意旨是
否相符,不無疑義。又民法並未對非法人團體之清算有所規範,而依
民法總則之清算程序,乃係對「法人」之清算,且由法院監督並依非
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是以,經濟部 101 年 3 月 3 日經商字
第 10100520370 號函說明四所指依「民法規定」及依「非法人團體
規定」進行清算,究何所指及如何進行清算,均待釐清。
三、再以,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者,如有公司法第 26 條之 1
之適用,即應準用同法第 24 條、第 25 條規定辦理清算,並於清算
範圍內視為尚未被撤銷(王泰銓著,公司法新論,2002 年增訂 2
版,頁 226 參照)。爰本案是否有公司法前開條文之適用、準用,
亦攸關該被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得否為行政處分之對
象。惟上開疑義,因事涉經濟部主管法規及該部函釋,爰建請貴部敘
明疑義所在及其得失分析,向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洽詢。
四、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
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有關海關於公司
撤銷登記前所為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繼續存在,不受影響,自得據以
執行並參與分配。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經濟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