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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109007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為使攜帶子女之女性收容人得以安心接受處遇,避免影響其幼童身心發展
之改進措施
主    旨:為使攜帶子女之女性收容人得以安心接受處遇,並避免幼童在特殊環境下
          成長,影響其身心發展,茲研擬改進措施如說明各點。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矯正機關環境特殊,收容人品類複雜,不利幼童身心發展,安全管理
              亦有不便。故各矯正機關處理女性收容人攜帶子女問題,應以先積極
              輔導收容人並主動聯繫家屬儘量將子女攜回照顧為原則,或洽商育幼
              救濟機構或其他社會福利團體協助安置。
          二、女性收容人因故無法將子女交付適當人士或處所照顧而確有攜帶子女
              必要時,各矯正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羈押法施行
              細則第十五條等規定設置「保育室」;其使用規定及時間等由各機關
              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三、為維護攜入子女之健康、安全、身心發展,保育室內應備設施應包括
              :嬰兒床、學步車、軟質地板墊、空調設備、安全玩具、幼兒教育器
              材、圖書、影音軟體等。請目前收容有女性收容人子女之機關,依前
              述項目辦理改善事宜,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底前辦理完畢。所需改善經
              費,由各機關本年度相關預算檢討支應。
          四、為增親子關係,避免響影幼童身心發展,並減少無謂爭議與糾紛,攜
              入子女之日夜間照顧,除特殊理由外,應由女性收容人親自處理,機
              關提供必要協助。
          五、女性收容人攜入子女之飲食、衣物、必需用品、衛生醫療等問題,監
              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相關法規已明文規定,請各機
              關注意辦理。
          六、為提升女性收容人育兒知能,機關得洽請專業人士授予親子教育課程
              ,以培養其正確之養觀念,協助幼童成長。
          七、各機關除於非假日期間定時安排女性收容人攜其子女戶外活動外,例
              假日收封期間,亦得視警力調派情形,准許其攜同子女至舍房外活動
              ,以利幼童身心發展。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406-40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827-8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