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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10900794 號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受刑人攜帶或在監分娩之子女,應於女監設置保育室收容之。
受刑人在監分娩之子女,其證明文件不得記載與監獄有關之事項。
受刑人之子女在監收容年逾三歲,無相當之人領養時,得洽商各公私立育
幼救濟機構或其他社會福利團體收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