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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5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申請書格式、外國人受聘僱從
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最低薪資數額、及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申請案
件審查費之徵收等事項
主    旨: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申請書格式、外國人受聘僱從
          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最低薪資數額、及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申請案
          件審查費之徵收等事項。
依    據:一、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第十七條。
          二、規費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有關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應填具「聘僱外國專
              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及「受聘僱外國人名冊」二份如附表。
          二、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最低薪資數額
              ,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公告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
              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會 94
              年 11 月 9  日勞職規字第 0940506372 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目前不得低於新臺幣 47,97
              1 元整。) 
          三、法務部原辦理徵收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
              費之事宜,自即日起依規定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 (繳費方式
              :1、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
              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2、至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
              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法務部檢察司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
              段 130  號  電話:(02) 23619517)。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3 期 367-36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法檢字第 101041545
  60  號公告,自民國 101  年 6  月 14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