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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5430 號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者,應依規費法之規定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法
務部定之。
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數額。
第 17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